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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9 22:52:24    已浏览 次    发布者:小编
日前,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额外费用纠纷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系出口矿山机械的公司,被告系一家具有欧洲背景的货运代理公司。原告将出口到美国内陆某地的矿山机械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各项事宜。双方商定了代为办理货物运输的费用,被告依约安排相应的运输事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中一个20尺的集装箱因为重量为24吨,超过美国火车运输每个集装箱的限重,被告转而安排通过公路运输至目的地,产生了额外费用4400美元;另一个重量为26吨的40尺开顶集装箱(高度3.6至3.7米),因原安排的一部拖车无法完成运输,而改换底盘更低的一部拖车运输至特定场地,之后用二部拖车进行运输,产生了额外费用15734美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垫付了额外费用。
原告认为,费用在起运前已商定,故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退还其垫付的额外费用;被告认为,额外费用系为了完成委托事务而支付的,且20尺集装箱额外费用系因重量超过约定的21吨所产生,40尺开顶柜额外费用系因高度超过约定的3.6米导致,依法应由委托人承担。双方无法自行协商,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也无法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尺集装箱的额外费用系因重量超过约定的21吨而产生,非因被告的过错产生,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40尺开顶集装箱的额外费用,被告不能证明其尽谨慎勤勉义务后仍不能避免(即被告不能证明非其过错导致),因此应由被告承担。
该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裁判规则(即货运代理人承担非其过错导致额外费用的举证责任,如货运代理人无法证明非其过错导致,则应自行承担该额外费用),准确认定额外费用的承担,为货运代理业务中额外费用的协商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现实样本。同时,通过向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提供案例的形式,促进了此类纠纷的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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